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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稿
為市府勞工設職工考核委員會,高雄能!台北不能?
日期:2016-05-17    
一、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,其人事組成除具公務員資格的職員外,依業務性質也雇用適用勞基法的職工。有些雇用大量職工的機關,勞工為了自身權益,也依工會法組成了各種企業工會。然而,當職工做年終考績評定時,或發生特殊狀況需要進行獎懲時,機關的考績委員會卻全由具公務員身份的職員所掌控,沒有職工或工會代表可以為勞工發聲,作出的考評或獎懲無法含納職工的立場、利益與意見。

二、目前台北市政府有大量職工而設有企業工會的各機關(見附表一),對於讓工會成員參與考績委員會決策的方式不一,例如水利處(職工數822)、停管處(職工數800)、公燈處(職工數798)及農產公司(職工數68),企業工會代表完全無法參與考績委員的運作;環保局(職工數3873),新工處(職工數340),下工處(職工數82)僅同意工會代表列席,但無決策權;高職工比例的事業單位比較願意讓工會代表參與考績會決策,自來水處(職工數1044)開放三分之一(七席),捷運公司(職工數5591)開放三分之一(五席),考績委員由工會票選。台北漁產公司(職工數567)則開放一席工會代表。

三、在法規上,目前公務機關員工的績效考核與獎懲評定,依公務員考績法第十五條設置考績委員會。考績委員會由五至二十三人組成,除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,另有機關首長指定的指定委員,其他由受考員工票選。考績委員組成之考量,除有性別比例要求外,如機關成立公務人員協會,應指定一人為協會代表。公務人員協會,其功能就等同「勞工工會」。然而,此一法規並未考量機關除公務員外也有大量適用勞基法的職工,也沒有在法源上給予工會代表作為指定委員依據,形成由公務員評定職工考核獎懲的失衡狀況。

四、儘管現行法規並無讓工會代表擔任機關考績委員的法源,但這並非是台北市政府拒絕工會代表擔任考績委員的理由。事實上,高雄市對於府內職工權益的保障就做得比台北市徹底。曾擔任勞委會主委的陳菊市長在民國100年以 一紙行政命令通令市府各機關學校,要求參照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,設置職工考核單位,作為績效考評與獎懲的評定單位。而設有企業工會的高雄市政府交通局,養工處,教育局,經發局,觀光局,環保局,除了針對公務人員設置考績委員會外,對於職工另設「職工考核會」,由機關主管及工會代表以「資方略高與勞方」的比例組成。制度的設計上讓「職員考核職員」,「職工考核職工」,讓職工不再認為自己的考績獎懲受制於公務員,而能有所屬的工會代為喉舌。

五、由高雄市政府的例子可知:只要市府有心,加上良好的制度設計,讓工會代表參與政府機關考績與獎懲評定並非不可為,反而可以彰顯政府對勞工權益的重視。本席在此要求市府人事處、勞動局向高雄市政府學習職工考核會成立的經驗,協調相關局處儘速成立職工考績委員會,將工會代表納入其中,保障市府各機關職工的基本權益。

附表一: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企業工會暨考績委員會的參與方式:
單位 職工數 考績委員會組成、參與方式
委員數 勞工代表數 職工參與方式
水利處企業工會 822 19 涉及職工權益時利害關係人得列席
停管處企業工會 800 7 涉及職工權益時利害關係人得列席
公燈處企業工會 798 19 涉及職工權益時利害關係人得列席
農產公司企業工會 68 14 涉及職工權益時利害關係人得列席
環保局企業工會 3873 23 涉及職工權益時得工會代表一至二名得列席
新工處企業工會 340 21 涉及職工權益時工會代表一至二名得列席
下工處企業工會 82 19 涉及職工權益時工會代表一至二名得列席
自來水處企業工會 1044 21 7 工會票選代表
捷運公司企業工會 5591 15 5 工會票選代表。
漁產公司企業工會 567 13 1 工會代表
臺北市議員 簡舒培 議員研究室
上版日期:2016-05-17